2.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
3.不要忽視對研究生學術進步和面臨的學術問題的監督和指導;
4.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其學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
5.不得違反規定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
6.不得有違反學術規範、損害研究生學術研究權益的行為;
7.不符合學術規範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不得提交評審和答辯;
8.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擠占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
9.不要侮辱研究生的人格;
10.和研究生沒有正當關系。
意義:正確的思想引導,科學公正的參與招生,認真勤勉的指導,正確履行指導職責,嚴格遵守學術規範,學位論文質量控制,嚴格資金使用管理,構建和諧師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