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教育部已經明確,研究生導師不準做十件事。哪十件事是不允許的?有什麽意義?

教育部已經明確,研究生導師不準做十件事。哪十件事是不允許的?有什麽意義?

1.不得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黨和國家形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言行;

2.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可能損害考試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動;

3.不要忽視對研究生學術進步和面臨的學術問題的監督和指導;

4.不得要求研究生從事與其學業、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務;

5.不得違反規定拖延研究生畢業時間;

6.不得有違反學術規範、損害研究生學術研究權益的行為;

7.不符合學術規範和質量要求的學位論文,不得提交評審和答辯;

8.不得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挪用、擠占科研經費或其他費用;

9.不要侮辱研究生的人格;

10.和研究生沒有正當關系。

意義:正確的思想引導,科學公正的參與招生,認真勤勉的指導,正確履行指導職責,嚴格遵守學術規範,學位論文質量控制,嚴格資金使用管理,構建和諧師生關系。

  • 上一篇: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是文憑作坊嗎?
  • 下一篇:借條怎麽寫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