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8條
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被告變更或者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