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服從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依法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改變* * *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