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