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具有強制性,違反教育法必須受到國家強制部門的處罰。教育法具有普遍性,即在規定實施區域和適用對象上具有普遍適用性,任何例外都應在法律條文中規定。
同時,教育法在國家權力範圍內也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受適用對象的例外。這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違反教育法。
教育法的特點之壹是階級性。教育法作為上層建築,必須反映統治階級的教育意誌。教育法具有規範性,因為它是國家主管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重要文件,其內容必須符合規範。教育法的內容要完整穩定,語言要精確,邏輯要嚴謹。
義務教育是公立的。它不是由某壹階級、政黨或宗教派別壟斷的私立教育,而是由政府設立或批準的學校實施的。義務教育由政府實施。學校是公立的,也是官方的,教師要對教育和公民負責。這體現了義務教育的公共性和國家對教育的投入。
教育的本質
1,上層建築理論認為教育是社會的上層建築。理由:教育是壹種思想文化,它的性質和變化是由社會經濟基礎決定並服務於社會經濟基礎的。教育受生產力制約,但必須以經濟基礎為中介。
2.生產力理論。認為教育是生產力,教育能產生勞動力,是勞動力再生產;教育的發展規模、速度、教學內容、手段和形式受到生產力的制約;教育是由生產關系決定的,但壹切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最終都是由生產力決定的。
3.雙重屬性理論。教育兼具生產力和上層建築的屬性。
4.復合現象理論。認為教育的本質是“多質”,具有上層建築和生產力的性質,具有服務於階級鬥爭、發展經濟、傳播文化、促進人的發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