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學生出教室、停課反思,是違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主,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制度,完善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