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實施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劃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各級人民政府為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