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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究竟指的是什麽?比如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和客體是什麽?謝謝妳

第壹個問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同壹客體,主要有三種形式:

(1)物,主要指產權客體,包括各種物資、財產、設施、場所和資金。

②教育行為,比如老師教育學生,學校根據校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智力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商標權等

總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備三個特征:①必須是資源;②稀缺;③是可控的。

第二個問題:從上面我說的可以知道,在教育關系中,老師和學生不是客體。那是什麽?都是教育的主體(妳可以自己去了解教育關系中主體的概念。)

為了讓妳更好地理解對象的概念,我還拿老師和學生來舉例:

老師多收了學生的錢,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註意,這體現的是客體形式中的第壹點:“物”——以財產的形式(如果不明白,轉到上面的教育關系形式)。所以,在這種師生教育關系中,客體是金錢。

妳問這個問題已經很久了,可能妳也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了,但是我自己也壹直對此感到困惑,所以希望這個回答能給別人帶來參考。

PS:樓上那個學生、老師、行政機關都是對象的答案是錯的。他混淆了客體主體的概念!!!客體是事物、教育行為(占絕大多數)、智力成果,而學生、教師、行政機關屬於自然人、法人,是主要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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