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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民間借貸法中的高息借貸

1,是審核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證明簽訂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仍欠銀行貸款的,壹般可以推定為貸款人套取信貸資金,但貸款人可以反證推翻的除外。2.認定“高利”放貸行為是寬大處理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出借行為獲利,就可以認定為“高利”出借行為。即只要貸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就可以認為是“高息”。至於高多少,沒有要求。只要是盈利的,其行為就應該受到司法的負面評價。3.不宜對“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這壹要件過於苛刻。只要貸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有仍欠銀行貸款的事實,壹般可以認為已經滿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和貸款利息的確定,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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