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過明確規定當事人能做什麽,必須做什麽,不能做什麽,違反這些規定會有什麽法律後果,來保障教育法律關系的正常運行。當教育法律關系被破壞時,國家強制力是否立即發揮作用,取決於教育法律關系的性質。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教育法律規範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它由三個要素組成,即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壹種教育法律關系都是以相應的現有教育法律規範為基礎的。
教育法律規範只能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實現。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有學者認為教育法體現了“公共”的利益,服務於公共福利,提出了“國民教育權”理論,將教育法歸為公法,將其視為行政法的壹個分支。
1949之前,中國壹直采用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建國後,教育法壹般歸入行政法。因此,教育法律關系被認為是壹種行政法律關系。另壹種觀點是將其視為壹種綜合的法律關系。
教育法的特征
1,國家意誌:教育法是國家意誌的體現,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這是教育法最顯著的特點。
2.常態:教育法是壹種社會規範,規定了人們在教育領域的行為準則和權利義務,具有規範性和可預見性。
3.權威性:教育法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由國家強制力執行,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
4.民主:教育法往往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和通過的,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是民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