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經濟損失。壹般是受聘人離開原單位後應得的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的經濟補償等。
2.其他損失。壹般是指郵寄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在勞動合同談判過程中發生的;
3.機會損失。壹般來說,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