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拒絕接受法院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傳喚;
3.以戒具等強制方法迫使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4.對被逮捕人的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院傳票不到庭的法律責任;
1.罰款或者拘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法院許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2.視為放棄權利:原告不出庭的,可能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導致案件被駁回或者撤回;
3.缺席判決: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意見進行缺席判決;
4.強制措施: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強制傳喚或強制傳喚;
5.訴訟費用的負擔:不出庭的壹方可能要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訴訟費用;
6.對信用記錄的影響:不遵守法院傳票可能會被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影響以後的信用狀況。
綜上所述,被告不服法院傳票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傳喚,采用使用束縛等強制方法,迫使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對被逮捕人的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