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到裁決書後十五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詢用人單位簽署裁決書的時間。
第二,去當地法院查詢用人單位是否起訴。
第三,沒有起訴的,裁定生效。
四、對於生效的裁決,在裁決履行期間等待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履行。
五、履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主動支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