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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收到行動通知,我應該做什麽?

法律分析:第壹,法院向妳送達傳票時,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妳最好簽收,因為不管妳簽收與否,後續的訴訟程序還是會照常進行。如果妳不簽收傳票,後續訴訟對妳不利。總之,積極應對,避免被動戰。第二,在傳票上簽字後,必須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盡快了解案情。因為妳是當事人,妳有權查看對方對妳提出的申訴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這壹點很重要,因為如果要應訴甚至反訴,就必須反駁對方的證據。第三,從法院拿到妳參與訴訟的相關材料:權利義務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等。第四,了解基本情況後,最好咨詢律師,請他分析對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對方是否有可能勝訴。第五,根據律師的分析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反訴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第六,收集並提交有利的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傳喚證人。如果要向法院發送反訴和材料,建議壹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遞,壹定要留下快遞員的發貨憑證,作為日後訴訟的輔助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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