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不同於全職,是指員工在本職工作之外,還兼任其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和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於壹個企業來說,如果有嚴格的規章制度,這些都是最正常的事情。
兼職應通過法律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如果因為沒有合同,工資獎金被用人單位克扣,可以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通過勞動仲裁,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和具體待遇問題。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