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壹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進駐時間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任務確定。督察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壹)聽取被督察對象的工作匯報和相關專題匯報;(二)與被巡視對象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三)受理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訴和舉報;(四)查閱和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紀要和其他資料;(五)走訪和詢問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六)對線索進行調查取證,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檢查對象的相關會議;(八)對被巡視對象的下屬場所、部門或單位進行下沈式監督;(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酌情約見或約談相關黨政領導幹部;(十)要求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十壹)其他必要的監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