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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督察進駐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程序壹般包括督察準備、進駐、匯報、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備案歸檔等。進駐後開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有聽取專題匯報、個別談話、接受匯報、查閱文件、走訪詢問、調查取證、召開座談會、約見談話等。強化監督管理問責,對不履行職責、造成生態破壞的黨政幹部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解析:《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壹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進駐時間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任務確定。督察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壹)聽取被督察對象的工作匯報和相關專題匯報;(二)與被巡視對象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三)受理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投訴和舉報;(四)查閱和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紀要和其他資料;(五)走訪和詢問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六)對線索進行調查取證,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檢查對象的相關會議;(八)對被巡視對象的下屬場所、部門或單位進行下沈式監督;(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酌情約見或約談相關黨政領導幹部;(十)要求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十壹)其他必要的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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