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贈人而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下列十項應稅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未明文列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5.保險賠償;
六、士兵復員費、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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