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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構圖與建築圖局部小矛盾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都對設計有約束。我給妳看壹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並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註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並對設計引起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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