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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期間孩子的話可以作證嗎?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特點:(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開放性和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範圍往往僅限於當事人的親友,證人證言往往與出具證明的壹方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壹定傾向性。(2)證言的內容往往帶有主觀性。由於每個人的倫理觀念和社會成長條件不同,每個證人對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理解也有很大差異。(3)證言的內容往往不是來自個人的感知。由於夫妻之間生活的排他性,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內容的來源是壹方,即壹方轉述給證人。舉報本身帶有強烈的情緒色彩,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4)當事方往往依賴證人的證詞。由於婚姻案件取證困難,尤其是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很多當事人往往把希望寄托在當庭陳述上,有的律師還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後或開庭過程中向法院提交自訴或證人證言。以及離婚案件中,子女的證言能否作為有效證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壹般不采用未滿十周歲子女的口供作為證言,但如果問題符合現年齡,法院可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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