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協商原則上,雙方協商壹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按照自願原則分割夫妻財產,可以平分,歸壹方所有,也可以約定給子女;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在不損害財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處理;
3.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
4.離婚後,發現壹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5.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
夫妻* * *具備財產分割條件:
1.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2.分割的,雙方應當登記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分立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協議的分割優先。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有優先權。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對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不需要分割,歸夫妻壹方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