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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需要什麽?

結婚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到相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結婚登記申報表;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結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欄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配偶雙方均未未婚、離異或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提交結婚登記的文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可壹代兩代使用;

2.我沒有配偶;

3.當事人提交的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可當場拍攝。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未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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