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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返還財產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因壹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違約方應返還財產,同時賠償損失。因為解除合同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壹定只要解除合同就壹定要返還財產,應該視實際情況而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解除後合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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