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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件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采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經濟發展全局出發,幹預、管理和規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三個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學範疇,屬於國內法體系,但又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編輯本段】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目前,法學界認為經濟法有其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受經濟法幹預、管理和調整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

A.國家調節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範組織法的目的是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等。

B.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等。

C.國家管理和規範經濟秩序過程中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單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節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

D.在國家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各經濟部門協調運行,使整個國家的經濟平穩運行。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編輯本段】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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