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凍結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壹般為兩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等資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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