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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1.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2.逮捕: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3.審查起訴:凡需要公訴的案件,壹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4.審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和裁定。5.執行:刑事執行機關為實施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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