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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的解決之道:

1,雙方協商。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壹般對金額是有要求的。有的地方1000元以下的醫院和患者可以達成協議,可以自行協商。

2.醫調委調解。醫患雙方都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金額大於10000,小於壹定數額,比如有些地方的上限是150000,就不需要鑒定了。超過654.38+0.5萬元的,需要申請鑒定,醫調委根據鑒定意見進行調解。關於鑒定,有的地方要求醫學會醫療事故簡易,有的地方要求中國機構司法鑒定,有的地方雙方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

3、訴訟方式。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患者也有權不經醫調委協商或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庭訴訟壹般需要評估。《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大部分法院都要求司法鑒定。有些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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