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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規的強制性表現是()

安全法規的強制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規範的強制性。另壹方面,強制執行。

第壹,強制性規範。

違禁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異味或易汙染航空器的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夾在行李中。承運人在領取行李前或者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有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或者夾在行李中的物品,可以隨時拒絕領取行李或者終止運輸。

第二,強制執行。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好,鎖好,紮牢,能夠承受壹定的壓力,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能夠安全裝卸和運輸,並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接收和運輸。

行李箱、旅行包、手提袋必須上鎖;兩個以上的包不能捆綁成壹個包;不能在行李上附加其他物品;竹籃、網袋、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行李上應註明乘客的姓名、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

安全檢查介紹:

民航安全檢查是民航空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授權的專業安檢隊伍。為確保航空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民航航班上的中外旅客、物品以及航空貨物、郵件進行治安技術檢查,防範劫機、爆炸民航航班等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包括對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等候區的其他人員及其物品、航空貨物和郵件的安全技術檢查;等候區人員和物品的安全監控;守護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

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封、有價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品和其他需要特別註意的物品不得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普通托運行李對托運行李中攜帶的上述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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