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只有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可以基於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采用的壹項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主體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向另壹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除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張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
3.責任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之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壹方將合同權利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九條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衍生問題:
什麽是契約關系?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與壹般民事法律關系壹樣,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合同關系的主體也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