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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刑法中期待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行為人作出危害行為的情形,在行為人有可能不作出該行為的情況下,法律才能處罰行為人。通俗的表達就是“法不在人權之外。”

比如,壹個人殺了人之後,把兇器扔到河裏,把沾了血的衣服燒掉。定罪處罰時,只能定殺人罪,不能定毀滅證據罪。因為罪犯殺人後銷毀證據逃避偵查是他的正常反應,我們不能指望罪犯作案後保存證據再主動投案,雖然現實中也有罪犯作案後投案自首的情況。然而,這只是極少數情況。法律不可能指望所有犯罪分子作案後不毀滅證據,不逃跑。因此,我國刑法分則沒有對犯罪後毀滅證據的行為規定處罰,而是規定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也就是說,犯罪人以外的人教唆、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將受到處罰,因為完全可以預期犯罪人以外的人不會為犯罪人毀滅、偽造證據。

至於“迷馬案”,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前就預見到馬的怪癖可能導致危害結果,最終造成了危害結果。法官判決司機無罪,因為司機之前曾建議雇主換馬,但雇主不同意。這時候司機有兩個選擇:1,為了避免可能的危害結果,冒著被開除的風險換馬;2.執行雇主的命令不要換馬,以保證他們工作的穩定性。馬車夫選擇了第二種,這是壹種“人性”。雖然最後發生了危害結果,但法律不能指望馬夫以丟掉工作為代價不服從雇主的命令,否則就是強制,所以馬夫不能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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