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是針對具體事件和問題的針對性談話,旨在警示教育。
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誡勉談話的7種情形,指出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被談話人說明談話理由,並采取適當方式了解誡勉談話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書面形式向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明確了黨員領導幹部述職和廉政的適用範圍,指出述職和廉政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崗位職責,遵守廉政規定,發現突出問題和整改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要求黨委(黨組)在述職述廉前要廣泛征求幹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主要負責人要如實反饋給本人。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壹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在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在其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壹條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紀律上有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予以訓誡,並由其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向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