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監獄服刑人員的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傳遞違禁物品;
(二)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和錢款的;
(三)為罪犯提供通訊工具;
(四)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的;
(五)實施與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擴展數據: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規定》的通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