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生效以來,如果借車發生事故,車主通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使用人即借用人的責任發生了變化,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業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機動車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註:民法典2021 1生效後,上述分析與民法典的沖突將參照民法典第1209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屬於機動車責任的,使用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