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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借調人員工資的規定

關於支付借調人員工資的規定如下:

1.借調人員的工資和正常福利待遇原則上由借調單位按在職人員支付。特殊情況下,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經借調人員本人同意,並保證借調人員正常待遇的落實;

2.兩家單位都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保證他們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借調人員年度考核以借調單位為主,借調部門提出借調人員考核的參考依據;

3、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各單位的借調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依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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