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貸款糾紛案件屬於財產案件,貸款糾紛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除案件受理費外,其他訴訟費用按規定交納。
標準是什麽?
借款糾紛案件屬於財產糾紛案件,其收費標準參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1.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格,按比例累計繳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支付50元;
1萬元至1萬元,據實繳納;
65438+10萬元至20萬元,按2%征收;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50萬元至654.38+0萬元,按654.38+0%計;
1萬元至200萬元,按付;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年繳納;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據實繳納;
10萬元至2000萬元,據實繳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2申請保全措施的,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按照以下標準,每件支付30元;
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
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3.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4.依法申請公示的,每件支付100元。
以上提到的都是關於借貸糾紛的法律知識。要知道,借貸在我們的生活中太常見了,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很多。所以為了避免壹些額外的開支,最好通過私下協商來解決。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