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 2月2日,被告人崔、李、張某到涇縣汀溪鄉某山場挖冬筍。崔在山野裏發現了野生蘭花。在未取得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用隨身攜帶的鋤頭采挖11野生蘭花,帶回家中種植在三個花盆中。後來發現了他們,並上報了涇縣林業局。2022年2月15日,涇縣林業局將該案相關材料移送涇縣公安局。薊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崔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鑒定,崔挖的野生蘭花為春蘭,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非法采挖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野生大花蕙蘭,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保護植物罪。鑒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尚未對春蘭造成損害,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