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資質是法律禁止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掛靠)的行為。壹經查實,將導致無效投標和中標、罰款、壹定年限內取消投標資格參加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