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定期進行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和風險評估,組織檢查和監測,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