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具有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或由特定組織或機構經辦的自願合同,在壹定區域內的壹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資金。
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取代,出現了現代工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惡劣,流行病和工業事故的發生使得工人需要相應的醫療護理。但是他們工資低,個人很難支付醫療費用。因此,許多地方的工人自發組織起來,為生病時的開銷籌集壹些資金。但是這種形式不是很穩定,而且範圍小,抗風險能力很低。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