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工廠將抵押的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案要點:
(1)再抵押有效。因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2)根據《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抵押合同已經登記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物。可見,甲廠因抵押汽車受損而獲得的40萬元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甲銀行和乙銀行應分別獲得20萬元和654.38+0.5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