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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分析

案例:2000年8月,某廠向A銀行借款20萬元,期限壹年,用該廠擁有的壹輛價值40萬元的汽車作抵押,並到車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9月,甲廠以該車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654.38+0.5萬元,期限半年。雙方還在車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2001年2月,某廠抵押的車被火燒,保險公司賠償40萬。2001年3月,甲廠給乙銀行的貸款到期,乙銀行向甲廠收回654.38+0.5萬元,否則將抵押的汽車拍賣。甲銀行獲悉後認為,甲廠未經其同意,將抵押給該廠的汽車抵押給了乙銀行,侵犯了其抵押權。某廠回復說車被燒了,抵押沒有標的物,自然沒有抵押。

問題:(1)工廠將抵押的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案要點:

(1)再抵押有效。因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2)根據《擔保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抵押合同已經登記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第五十八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物。可見,甲廠因抵押汽車受損而獲得的40萬元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甲銀行和乙銀行應分別獲得20萬元和654.38+0.5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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