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包括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信息的義務;配合調查的義務;保密義務。根據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書面報告。
法律客觀性:
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時,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書面報告。
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協助和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法律法規,協助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開展工作。
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
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等反洗錢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及其他人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