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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如下:

1,談判。合同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委托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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