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將電子合同數據真實性的審核標準列為證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生成、存儲或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基於以上分析,電子合同需要存儲在第三方平臺。
其次,是對使用第三方平臺的服務的解釋。這個“服務”壹方面是指電子合同簽訂服務,另壹方面是指身份認證服務。因為在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通過壹系列技術手段來驗證“妳就是妳”。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認證服務。那麽,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是否也具備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資質呢?
為了及時、高效地提供身份認證服務,權威CA認證機構會授權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電子合同供應商申請和調用CA機構的身份認證服務,從而具備為合同簽署方(即RA(註冊機構)、數字證書註冊審批機構)提供身份認證服務的能力。RA是CA證書頒發管理的擴展,負責證書申請人的信息錄入、審核和證書頒發,並對頒發的證書完成相應的管理功能。
基於以上兩點,無論是電子合同的簽訂、身份認證還是數據電文的存儲,企業都可以通過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簽訂平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