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縣級以上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擴展數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中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處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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