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銀首飾(含鉑金首飾)消費稅按10%減5%的稅率征收。2.減征5%消費稅的範圍僅限於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鑲嵌首飾。3.不在上述範圍內的應稅珠寶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納稅人經營適用不同稅率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量和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以下簡稱復合征稅)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定量定額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
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銷售。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