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按照海關規定提供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3.書籍、報紙和雜誌;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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