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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清單中漏項怎麽辦?

法律分析:1。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的缺項由投標人負責。2.貴公司在獲得招標文件後,並未要求澄清。招標文件所報工程量清單中的缺項,屬於貴方的。3.基於以上原因,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合同談判中充分協商,明確雙方責任,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各退壹步。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簽訂合同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約定工程價款: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短、合同總價低的項目可采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予調整。超出風險範圍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

(3)價格可調。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變更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除修改錯誤外),導致費用增加;

5.雙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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