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結構和內容:英美法系的法律結構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重點發展起來的。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所以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三法官的權威:法官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非常高。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又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在壹定範圍內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創造法律。
第四種訴訟程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和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人,不能參與爭議。
第五,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英美法系職業教育註重辦案實踐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