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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民法的特征

關於第壹個法律淵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其中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從19世紀至今,其成文法不斷增加,但仍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判例法壹般指高等法院判決中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樣的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斷有約束力或影響。因為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造出來的,所以也被稱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國家還有壹定數量的成文法和壹些法典。如《美國統壹商法典》和《美國憲法》。但與大陸法系相比,其制定法和法典仍然較少,對法律體系的影響也遠不及判例法。

第二法律結構和內容:英美法系的法律結構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重點發展起來的。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所以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三法官的權威:法官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非常高。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又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在壹定範圍內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創造法律。

第四種訴訟程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和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人,不能參與爭議。

第五,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英美法系職業教育註重辦案實踐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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