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M&A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同期全部M&A貸款占本行壹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M&A貸款業務發展戰略,建立相應的單壹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和國家或地區M&A貸款集中度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對單個借款人的M&A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行同期壹級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壹條M&A貸款占M&A交易價格的比例不得高於60%。
第二十二條M&A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7年。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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