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揭發;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解除無效婚姻;
4.查明無效婚姻後,收回結婚證,宣布婚姻無效,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
《近親結婚法》規定:
1.根據中國法律,血親婚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
2.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近親結婚,近親結婚無效;
3.近親屬結婚壹經發現,任何壹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
4、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婚姻無效的案件時,將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認定婚姻無效;
5.婚姻被確認無效後,雙方應當解除婚姻關系,處理因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和債務。
綜上所述,近親結婚導致的無效婚姻,可以通過任何人的檢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依職權解除,包括撤銷結婚證、宣告婚姻無效、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同壹財產和子女撫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