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禁毒法還明確規定,禁毒工作要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實行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